因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未密闭,S公司被环保处罚10万,经复议后环境局撤销行政处罚。
1.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生态环境局到S公司检查,发现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有机废气的印刷工序正在生产,密闭房出入口呈打开状态,导致部分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2021年1月14日,环境局处以罚款10万元。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2021年1月20 ,我们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应当不予处罚,理由为: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S公司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报批环评文件,根据自由裁量规定可以不予处罚;
(2)现场检查后S公司立即整改完毕。
2021年7月19日,环境局撤销处罚。
本案环境局采纳我们的意见,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依法行政的体现,彰显了我国环境法治的进步。
5. 律师建议本案S公司的环评系2017年编制,根据《名录(2017年版)》应当做环评表。但是,新实施的《名录(2021年版)》规定不需要再报批环评。
因此,律师在办理环境案件时,要注意新旧法的衔接。
另外,企业应提高守法意识,避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