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张宇鹏
案件阶段:再审
案件结果:无罪
2018年4月20日上午9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16法庭宣判,改判刘某某无罪。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至再审宣判已二十八年,刘某某终于获得平冤昭雪。
刘某某故意杀人案系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蒙冤者援助计划”案件之一。2015年3月3日,律师事务所将刘某某故意杀人案正式纳入“蒙冤者援助计划”受理,并指派张律师律师为刘某某的辩护人。
1990年10月29日,刘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辽源市东辽县公安局拘传,1994年7月11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6年4月25日,吉林高院开庭审理刘某某案。
辩护人张律师主张:刘某某无罪。第一本案系以言词证据定罪,且直接证实刘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只有刘某某的口供;第二是刘某某曾遭受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第三是本案被害人被绑架失踪时有目击证人,可以证实刘某某并非绑架被害人的凶手;第四是刘某某的有罪供述内容不但本身自相矛盾,且与其他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这些矛盾集中在作案动机、作案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等几个方面;第五是刘某某的供述存在着为了迎合侦查机关的侦查,而不断变化的情况;第六是能够证明刘某某有作案动机的几份关键证人证言内容与本案其他调查情况不符,甚至有悖于客观事实。
2018年4月20日刘某某案开庭宣判,判决刘某某无罪。
本案从2012年决定再审,到2018年再审判决,历时6年。案件审理期间,被中央电视台连续报道,被称为“马拉松式”再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