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含石油的污水,被处罚30万元,经复议后撤销处罚。
1. 案情简介2020年5月,F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有人偷排含石油废水到河里。经摸查,F局发现系J公司所为。
F局认为,J公司故意偷排含石油废水,且经取样检测,废水中石油类污染物超标。
6月22日,F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J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J公司处罚30万元。
J公司不服申请听证,理由有二:
(1)J公司不是故意偷排,而是因为输油管道意外破裂泄露,当晚已修好;
(2)《监测报告》数据异常,不能作为证据。(但J公司的律师无法说明异常的具体原因)
听证后,J公司本以为不会处罚。但F局并没有采纳J公司的观点,于8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0万元。
收到决定书后,J公司的律师建议委托专业的环境律师处理,J公司同意。正好J公司的律师和我认识,于是找到了我。
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我分析本案可以处理好。
2. 办理经过9月24日,我们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
10月14日,收到《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11月12日,我们省厅阅卷,发现本案在执法程序、采样程序、《监测报告》和事实认定等方面都存在问题。经沟通,复议机关同意给我们时间与F局协商。
3. 办案结果最后,我们与F局充分沟通了案件情况,F局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法(2017)》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4. 律师点评本案J公司的违法行为有两个,一是偷排污水,专业术语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水”,涉及主观故意的认定;二是超标排放污水,要求有合法、有效的《监测报告》。
因此,本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这也是J公司在处罚告知阶段听证未达到目的的原因。
虽然本案我们为J公司顺利处理好了环保处罚案件,但企业应当遵纪守法,做好事先预防,避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