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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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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解除,剩余贷款由开发商承担
更新时间:2022-06-30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9日,原告赵某某与被告XX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桥西区(一区)区X号住宅楼X单元X住宅一套,建筑面积87.07㎡,房屋总价款为122000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首付款为人民币X元,剩余房款850000元由原告申请贷款支付。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被告逾期交房超过60日,原告赵某某有权解除合同。

2021年9月28日,原告与第三人XX银行胜利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当日支付了被告XX公司剩余850000元房款。至此,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原告自2021年9月10日开始偿还XX胜利支行贷款,截止至2022年5月21日,已经偿还了贷款本金及利息X元。

2022年4月份,赵某某委托我帮他处理该案件,她的诉求:解除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返还购房款。同时,赵某某称开发商在售楼部张贴了因大气污染和疫情防控停工的公告,并且向其邮寄送达了延期交房的通知。赵某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开发商逾期交房后,合同解除的,购房款返还需要在180内返还。

案件争议点及案情分析

本案的关键点:1、原告赵某某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能否解除?开发商以大气污染防治和疫情防控要求延期交房能否成立,是否影响合同解除。2、购房合同解除后,房款如何返还,银行贷款部分如何处理?

3、原告赵某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解除后180内返还购房款是否适用?

案情分析:1、根据赵某某提供的材料显示合同约定开发商交房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而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受重污染天气预警影响天数为52天,如认定为停工,那么交房日期顺延至2022年2月28日,根据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逾期交房超过六十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说起诉时间应在4月30日以后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使解除权的时间。2、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购房合同解除后,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可以一并解除,剩余贷款由开发商还。3、赵某某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购房合同解除后,购房款需要180天内返还属于格式条款,不应适用。于是,我代理赵某某提起了诉讼,最终取得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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