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认定
吴某于2015年9月份到xxxx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上班,岗位为内科护士、档案室,只要负责档案管理以及和护理工作,吴某兢兢业业工作,但是医院于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未给吴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4月吴某被医院抽调至xxxx大厦新冠疫苗接种处工作,吴某也并未反抗,遵循调令前往大厦新冠疫苗接种处,同年6月份,医院突然以原告“多次违反医院考情制度”为借口将吴某辞退,吴某被逼无奈只能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医院的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医院赔偿,仲裁过后,吴某不服仲裁裁决,现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医院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25000余元、克扣工资1000元、原告双休日加班工资2200余元。
二、诉讼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医院未提供其员工工资发放原始账册凭证以核实原告实际入职时间的情况下,依法确认吴某与医院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就医院作出的辞职通知书中列举的据以辞退原告的事由,医院也未提供相关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以此辞退原告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依法应当向吴某支付赔偿金。
三、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律师建议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对员工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且用人单位非法定不可随便解除劳动合同,一旦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