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殷剑宏,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2018年1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经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丹峰,嘉峪关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1,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黄卓,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2,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睿、郭某,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郑某,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3,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刘某1、刘某2、苏某某、王某某、刘某3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甘0271刑初3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永森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梁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殷向东、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原审被告人刘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黄某、原审被告人刘某2及其辩护人郭某、原审被告人苏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郑某、原审被告人刘某3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刑初30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