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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2-06-28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1,男,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农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2021年3月18日因本案被蓝田县公安局抓获,2021年3月1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许睿,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田检刑诉[202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妮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许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寻某某、武某(已判决)与陕西某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某(已判决)协商以销售大礼包的方式,提供服务活动为名,骗取会员的资金。2015年5月28日,宋某某与肖某某(已判决)合伙设立注册西安某温泉养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后寻某某、武某与宋某某达成传销活动项目的协议,成立该公司的管理机构,宋某某任公司董事长,肖某某任公司副董事长,寻某某任行政总经理,武某任项目总监CEO,并由寻某某、武某主要发展扩大销售大礼包传销项目。大礼包分为四个级别:钻卡、金卡、银卡、普卡,消费金额分别为2.4万元、1.2万元、0.6万元、0.3万元,每位会员购买一份大礼包后方可取得公司的会员资格,按购买金额的不同,取得相应资格的会员。该养生公司的运营模式为: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层级结构。收入分配方式为会员购买大礼包后,养生公司拿到大礼包销售金额的30%,剩余70%以各种奖励的名目按照运行网络预先设定的分配程序,分配给该会员的所有上线,以电子币的形式计入上线的账户。

该公司的传销活动主要分为两个团队,一个是武某团队,一个是寻某某团队。后成立国际部由尔登某某(已判决)负责。

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经吕某某(已判决)介绍到西安市蓝田县XX镇泡温泉游玩,了解到西安某温泉养生有限公司大礼包项目,并经吕某某垫单购买了养生公司2.4万元大礼包一个,成为该公司武某团队部长吕某某名下的会员。后李某某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在吕某某的举荐下担任武某团队34部部长。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履行部长职责,接待新会员、安排会员吃饭、住宿、发放汤票,带领会员听课,为会员报单等,发展传销层级达34级,下线会员1912人,销售金额48819000元,非法获利807601.44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寻某某、武某(均已判决)与陕西某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某(已判决)共谋以销售大礼包为名,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招募会员、骗取会员资金。2015年5月28日,宋某某与肖某某(已判决)注册成立养生公司,后寻某某、武某与宋某某达成实施传销活动项目的协议,成立了公司管理机构,宋某某任公司董事长,肖某某任公司副董事长,寻某某任行政总经理,武某任项目总监CEO,并由寻某某、武某主要发展扩大销售大礼包项目。养生公司的大礼包分为4个级别:钻卡、金卡、银卡、普卡,消费金额分别为2.4万元、1.2万元、0.6万元、0.3万元,每位会员按购买金额的不同取得相应的会员资格。

养生公司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会员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会员购买大礼包后,养生公司获得大礼包销售金额的30%,剩余的70%以各种奖项名目按照运行网络预先设定的程序,并以电子币(1个电子币对应1元人民币)的形式分配给该会员的所有上线账户中。养生公司的传销活动主要分为武某团队和寻某某团队。武某、寻某某团队又向下发展若干分部,后还成立了尔登某某(已判决)团队。至案发,养生公司发展成为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一万名以上,层级达六十层以上的传销组织。

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经人介绍购买了养生公司2.4万元的大礼包一个,成为该公司武某团队吕某某名下的会员。后李某某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在吕某某的举荐下担任武某团队34部部长。任部长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接待新会员,安排餐饮、住宿、发放汤票,带领会员听课,为会员报单等。最终其发展的传销层级达34级,下线会员1912人,销售金额48819000元,非法获利807601.44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网络层级图、获利图、网络剩余电子币截图、奖金结算明细、会员明细、部长名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养生消费会员发展业务管理项目合作协议书、消费会员管理人才合作协议、西安某温泉养生消费会员奖励方案、发改委文件、某温泉的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某管委会会议纪要、某温泉公司文件资料,远程勘验工作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某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李某某、郭某某、雷某某的证言,证人郭某某、黄某某、万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犯宋某某、肖某某、武某、寻某某、尔登某某、王某1、韩某某、朵某某、陈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经释明后不调整量刑建议,故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807601.44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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