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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昱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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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2-06-27

  律师观点分析

  南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2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X驾驶豫R×××××欧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南阳市某区某路自北向南驶至某镇XX月季基地门前,在超越被害人柳X1驾驶的XX电动轻骑二轮摩托车时,二车相挂,造成柳X1和被害人柳X2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柳X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被告人王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2月8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X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X驾驶豫R×××××欧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南阳市某区某路自北向南驶至某镇XX月季基地门前,在超越被害人柳X1驾驶的XX电动轻骑二轮摩托车时,二车相挂,造成被害人柳X1和柳X2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柳X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被告人王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王X在案发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2月7日,被告人王X家属与被害人柳X1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王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赔偿款全部归柳X1亲属所有,王X额外再补偿柳X1亲属5万元;上述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且取得了被害人柳X1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收条、尸检报告、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调解书、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王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王X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X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自首、赔偿损失且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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