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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雯律师
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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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拦截作辩护,涉嫌盗窃获不诉
更新时间:2022-06-22

近年来,刑事辩护愈来愈重视诉前辩护,诉前的辩护可以使得许多无罪案件在法庭开庭前消化,让成功来得更早一点,但这同样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有着更高的要求。诉前辩护尤为重要也更容易取得好的辩护效果,毕竟越拖到最后司法机关投入的资源越多,越难放弃“先入为主”的被告人的有罪预设,故在诉前辩护中,案件更容易被“有效拦截”。本案是一起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的盗窃案,系诉前辩护。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Z某(时任某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工程部主管)在负责监督管理某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某体育馆)某区域路灯电缆维修工程期间,令施工方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整理维修后的某体育馆某区域路灯电缆线路接入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某车行)使用的电缆线路中,致使某车行支付了本应由某体育馆支付的公共用电费用。2020年5月12日,Z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现场传唤到案,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22日,Z某涉嫌盗窃一案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2月22日,检察院对Z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律师工作:

2021年2月25日,某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委托张律师团队介入此案,张律师、吕律师依法为Z某提供刑事辩护。及时会见、阅卷,了解具体案情,对全案进行分析研判,明确辩护方向,通过第一时间会见与阅卷,了解案件详细具体的情况后,张律师敏锐地从在案卷宗中发现,Z某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对于案涉路灯回路错接到某车行的电表主观上系不知情的:Z某到案后的供述具有稳定性,其始终表示自己以为只有一个电表所连接的线路系某车行所使用的线路,未意识到实际上整个配电室内的线路均由某车行所使用。这直接表明了Z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更不具有犯罪动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这无疑也是案件辩护的突破口,是案件的关键点所在。

初步阅卷张律师团队便直击关键点,并继续综合研判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透过现象看到案件的本质,明确了本案在本质上只是Z某的工作过失,属于民事纠纷,其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方向。

立足在案证据、事实,牢抓关键点,全面开展律师工作,形成精细化书面辩护意见

在确定辩护方向后,为尽早地形成精细化的书面辩护意见,张律师团队继续反复研究卷宗材料并与Z某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以确定辩护要点。

张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系由Z某的工作失误造成的,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而且改造北门路灯更不是Z某个人所决定,并且其他在案证人所作证言也无法证明Z某系在明知“路灯接入的电表所产生的电费是计入某车行总电表”的情况下,仍故意将路灯电路接入其中。

更进一步讲,盗窃行为属于侵财犯罪,通过侵害他人财产来使自己的经济获利,具体表现既可以是自己财产的增加,也可以是自己支出的减少,而Z某明显不具有主观故意,根据有三:一是Z某并未收取、经手商户缴纳的电费、通过盗接商户电表的方式让商户多交电费、自己从中赚取差额。二是Z某也不具有想要帮助某体育公司获利,以便自己通过其他方式间接获利的情形。三是本案卷宗中并无证据表明Z某出于报复的心理,为使某车行多付电费而故意将路灯线路接入某车行的电表。而且,在本案中,改造北门路灯并不是Z某个人的决定,而是报经某体育馆、Z公司审批同意的,这也可以间接证明Z某并非偷偷盗接电线,其仅是工作失误而导致了误接某车行电表。

因此,张律师团队认为本案无法证明Z某具有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公安机关指控Z某构成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基于此,张律师团队围绕本案Z某不构成盗窃罪制定了相应的辩护策略,以Z某主观上对错接路灯电路并不知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与犯罪动机为辩护要点,形成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检察院。

处理结果:

功不唐捐,张律师团队的努力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检察院亦采纳了Z某主观上对于接入电路是某车行电表不知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安机关指控Z某盗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对Z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通过本案可以知悉,若专业律师介入及时,刑事辩护的“主战场”并不是只有在法庭上,正如本案中的张律师团队在不懈的努力下,抓住诉前辩护的时机,成功达到“诉前拦截”的有效辩护,获得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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