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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刚毕业的大学生涉嫌合同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保住事业编工作
更新时间:2022-06-17

【案情简介】

2003年,张XX(已判刑)承包仙桃市XX医院(以 下简称大福医院)并担任该院负责人私营至案发,付XX等8名被告人及张XX、杨XX、邓XX、汪XX、韦XX(均已判刑)等人均系张XX招聘到大福医院务工的员工,并领取固定工资。自2018年6月开始,张XX指使付一坪等人利用汉川市西江乡、杨林沟镇、脉旺镇籍病人可以到汉川医保中心报销住院费的便利,通过免费发放少许药品,骗取“患者”身份证、健康卡(存折)及密码等信息,在明知“患者”未住院的情况下,采取伪造虚假住院病历和资金结算单等手段,向汉川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虚报住院费用,骗取国家医保资金。付XX等人负责编写患者虚假病历资料及查房记录。

自2018年6月起,大福医院分四次向汉川市医疗保险中心虚报医保资金共计506730.28元,该款均由张祖华所得。其中,付一坪参与诈骗的金额共计32696.29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付一坪等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付一坪伪造住院的病历,骗取医保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


【代理意见】

1、被告人付XX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付XX是从犯。被告人付XX在医院领导的指示下制作假病历,属于从犯;3、被告人付XX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4、被告人付XX具有认罪认罚和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此外,付XX是家里的独生子,也是在农村务农的父母唯一希望,他通过自己的努力从偏僻的农村老家考上大学,现考上了事业单位,如果给付XX判处刑事处罚,那么他的事业单位工作就要被取消,付XX的人生将会有重大影响,对这个家庭会造成重大打击,故请求人民法院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依法对被告人付XX免于刑事处罚。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X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

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医保资金,其中,被告人付XX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国家经济损失被全部挽回,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付一坪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一坪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评析】

社保基金包括医保基金、养老基金、失业基金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也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医保虽好,但不能随意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医保费用。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付XX等人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医保费用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但是付XX作为一个刚踏入社会的医学院毕业大学生,好不容易从偏僻的农村老家考出来,找到第一份工作,但被医院领导安排无意间参与了伪造病历骗退保报销的诈骗案,一方面是不懂法,另一方面是自己的第一份工作,而且迫于领导的压力,无意间参与了伪造病历的其中环节,案发后十分悔罪,并且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了家乡的事业单位卫生院,如果被判决刑事处罚,将会对他的人生有重大打击,刚考上的事业编制岗位将会取消,自己的人生将会笼罩重大阴霾,在本所律师邬建强、邓师凡的一起努力下,积极跟法官以及检察官沟通,法庭从法理、情理和社会和谐发展角度出发,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从犯、自首首犯、当庭认罪,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最终达到了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达到了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效果,也保住了他的工作,让他有更好的机会回馈社会,实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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