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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租车纠纷之实案分析
更新时间:2022-06-16

案情简介:

原被告均系经营租车业务的经营者,被告接到消费者租车请求后,因现有车辆不足,向原告租借其车辆。原告向被告提供一私家车(非运营车辆),消费者在正常使用该车辆的过程中,车辆出现熄火等故障,故障原因未知。被告与原告沟通后,将车辆交还原告。后原告自行拆车、修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高昂修车费、停运损失费等。法院依据原被告合同之内容:“如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支持原告主张。

本案探讨:

1、首先关于“交通事故”的法律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虽然法律并未规定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故障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但依据生活常识也可知,车辆故障不应在交通事故的涵盖范围呢。

2、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属于租赁合同,提供的租赁物具有适用性、适租性是出租人(原告)的基本合同义务,车辆出现故障,是由车辆本身质量问题所致,还是租赁人使用所致,本应是本案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但原审法院却忽略了此点。

3、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车辆,属于私家车,并无《道路运输许可证》,其所谓的停运损失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4、原告自行拆车、修车形成的修车证据,在被告提出异议后,需要进行详细审查或者鉴定,其“修车费用”到底是否在本次故障之中,这也应是本案审查重点,但也被原审法院忽略。

目前,本案正在二审诉讼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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