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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处方药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取保候审成功
更新时间:2022-06-15

韩国处方药?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取保候审成功

天下人皆爱美,尤其以年轻女孩子更为甚。而当代女孩子以瘦为美,于是各种减肥药减肥方法盛行。

犯罪嫌疑人甲某,系名校在读研究生,成绩突出,品学兼优,青春貌美。经朋友推荐使用韩国处方药(神奇的减肥药)后,瘦身效果显著,于是其在用该处方药控制自身体重的同时,也在微信上开始代理销售该韩国处方药。

一网购客户食用后感觉有不舒服的反应,于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而市场监督管理局则向当地公安局报案,故甲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

笔者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进行会见,了解案情,并对甲某进行了涉案法律知识解答和情绪安抚。

食品安全大于天,该韩国处方药减肥药涉嫌的罪名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该罪名的【量刑标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笔者会见结束后即向办案单位申请取保候审。虽然该罪名涉及食品安全,经过沟通,办案单位也充分认可甲某身份的特殊性,不羁押更优于羁押;甲某也在情绪奔溃以前,取保成功,回到父母身边。

微商电商大爆炸的时代,务必谨慎确认所销售的商品。毕竟法律上的应当明知有时候宽泛无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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