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徐明相因2005年10月25日古城小学朱某某被伤害致死之事,于2007年8月22日被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4日其家属聘请本人作为其代理或辩护律师。经二次会见初步了解了案情,并调出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清中法刑初字第14号的《刑事判决书》(刘绍枢案判决书)案认定的事实和有关笔录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明相不适用逮捕措施,为此写就《关于徐明相不适用逮捕措施的法律意见书》交公安机关,最终获得公安机关的同意,于2007年9月20日将被羁押的徐明相变更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