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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丽君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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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是否必须起诉两次?
更新时间:2022-06-08

案情简介:

孙女士与丈夫陈先生在法国留学期间相识,后自由恋爱并在法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3年,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回国定居生活及工作。回国后,陈先生以不适应国内环境为由拒绝外出寻找工作,且开始了日夜颠倒的生活即混迹于酒吧等场所。同年10月,孙女士在深圳的工作逐渐稳定,但双方却因生活方式及生活观念的不同而不断发生矛盾。期间,孙女士曾发现陈先生与其他女子当街搂抱在一起。2016年9月,孙女士基于双方夫妻感情的破裂便心灰意冷的独自一人前往杭州生活后在杭州稳定工作。期间,双方未有任何联系及沟通。2019年,孙女士基于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继续存在毫无意义故而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陈先生明确表达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希望孙女士给予机会重修于好。最后,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后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

疑难争议点:

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且本案庭审中被告陈先生明确答辩意见即不同意离婚。因此,本案如想争取到第一次就可以判决离婚,则需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但事实情况是,原告孙女士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陈先生存在出轨或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等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判决离婚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如何说服法官判决离婚则至关重要。最后,我方从孙女士与被告陈先生首先处于异地分居状态,且分居期间,双方间几乎无任何沟通交集,更无夫妻团聚等基本的家庭生活为由论述这种婚姻存续下去对双方特别是孙女士将会造成更大伤害,甚至会造成孙女士此生无法生育子女的终身遗憾;后从双方虽然分居时间未满2年(庭审时,分居已达一年半),但孙女士如今已在杭州稳定工作且亦准备定居,然而被告陈先生却从未前往过杭州且无前往杭州定居生活及工作的打算,因此双方的异地分居状态不会有任何改变,故而本案符合应判决离婚的情形。最终,成功说服法官,并争取到第一次就判决离婚的判决书。

法院裁判论述:

一审法院:原被告在国外留学期间相识,并逐渐发展为恋爱关系,最终喜结连理,双方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但被告回国后以不适应国内的生活环境为由,拒绝外出寻找工作,由此引发双方矛盾,且被告婚内出轨,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分居期间双方鲜有联系,家庭生活处于极不正常的状态,被告也未采取措施弥补夫妻感情裂痕,双方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双已无和好可能,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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