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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错开药致流产医疗纠纷调解结案
邹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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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错开药致流产医疗纠纷调解结案

原告:李女士

代理人:邹小琴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大学附属医院

李女士因怀孕保胎在江西某大学附属医院就医,该院医生在确诊李女士怀孕后,给李女士开具“芬码通”保胎药并嘱咐李女士一周后定期产检。李女士按照医嘱服用药物,一周后按医嘱来该医院产检,B超检查结果为未见明显原始心管搏动,诊断自然流产。因李女士是30多岁怀第一胎,所以格外重视,一直遵医嘱定期产检、吃药,对于流产李女士无法接受,于是查看所有的检查报告及药品说明书,发现“芬码通”药品说明书明确写了“妊娠期不应使用本品……在孕妇中没有足够的使用芬码通的数据”。李女士认为医生明知自己怀孕仍开具妊娠期禁用的芬码通导致自己流产,遂向法院起诉医院要求赔偿。

该案经鉴定认定医院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存在过错,与李女士流产有因果关系。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由医院一次性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

南昌律师邹小琴提醒:

发生医疗事故,应封存病例,委托专业南昌律师代理,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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