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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简称XX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2-05-19

原告王XX与被告黑XX、赵X、邯郸市XX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1月20日先后向被告XX公司及赵X出借款项共计2100000元。后被告黑XX自愿债务加入。借款期限届满后,三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责任。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0元;2.判令三被告偿还以本金2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2019年11月合同成立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四倍16.6%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8日,共计105000元);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

后原告王XX委托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吴志强律师代理原告与被告黑XX、赵X、邯郸市XX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判决如下:一、邯郸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XX借款21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2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计算的利息(已经支付的80000元利息从中扣除);二、赵X、黑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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