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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跑路,债主可要求公司股东连带赔偿
更新时间:2022-05-19

嵊州市人民法院(2022)浙0683民初1304号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均用化名

【案情简介】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于2018年共同在绍兴越城区成立“阿飞”装修公司,其中张三为“阿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赵六退出,公司股权变更为张三认缴47%,李四认缴27%,王五认缴26%,张三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老周系专业水电安装工,为让更多的人的致富,于2019年开始带起队伍,承接各类装修公司外包的装修业务,机缘巧合认识了“阿飞公司”的王五,经王五推荐,和“阿飞公司”开始业务合作。2020年-2021年期间,老周从“阿飞公司”处承接了多处位于绍兴越城区的装修项目。

但天有不测风云,2021年下半年,张三、李四、王五在没有通知老周的情况下,通过简易声明的方式,把“阿飞公司”注销,不知情的老周仍埋头把所有承接的项目予以完工,工钱大部未能得到结算,老周遇到了人身第一次农民工讨薪,无奈的老周只能多次带着队伍,寻求张三、李四、王五出面解决,面对压力,张三给老周出具了一张结算对账单,签字并敲盖了已注销“阿飞公司”的公章,自此事情本以为能圆满解决,但是临近2022年春节,分文未到账,老周只能寻求律师帮助,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案情分析】

一、关于本案的性质,老周带队伍承揽装修业务,且只负责劳务部分,本质上属于行业内所称的“包清工”,但由于家装工程不同于盖房修路修桥,规模较小,实践中对于家装工程是 否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争议较大,各地的观点不一,也没有公开的规范性司法文件参考,鉴于异地办案,保守起见按“合同纠纷”这一笼统的范畴处理;

二、关于本案的起诉地点(案件管辖),由于本案以“合同纠纷”的思路办理,不适用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可选的只有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住所地法院,除张三外,李四和王五均为其他省份人士,且在省内任意城市没有满一年的暂住记录,为便于老周就近起诉和之后的执行,可选的只有张三住所地;

三、关于结算对账单的法律效力,结算对账单产生于“阿飞公司”注销之后,所敲盖的“阿飞公司”公章,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好在老周机智,让张三在对账单上签了字,张三作为原“阿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老周的业务均发生于“阿飞公司”公司注销之前,同时有李四、王五与老周的聊天记录佐证,该对账单仍可以作为原“阿飞公司”欠款金额的证明;

四、关于张三、李四、王五的责任。三人作为原“阿飞公司”注销前的仅有股东,且未足额缴纳公司资金,很明显就是一个皮包公司,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资产可言,没有通知债权人便清算跑路,直接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等,要求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本案庭前便已充分准备,开庭过程中三被告无力抗辩,考虑到三人的付款能力,以及诉讼时间,经法院主持,老周碍于曾经情面愿与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允许三人一定程度上的分期,经我方要求,协议内三人需承担高昂的迟延给付违约金,如三人任意一期违约,即可就全部剩余欠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张三、李四、王五三人迫于压力予以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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