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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张某诉滨州某医院医疗损害案
更新时间:2022-05-11

产妇及胎儿均获得赔偿。

张某因孕中羊水破,于2017年10月1日上午至滨州某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胎膜早破、妊娠状态35(+4)周妊娠、先兆早产、经产妇。医务人员告知张某其符合顺产指征。生产过程中,胎心消失、胎盘早剥。胎儿出生后无呼吸,被送去新生儿重症监护室抢救。随后张某大量出血,危及生命,被迫进行了全子宫切除。张某之女朱某出生后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早产儿(32周≦GA<37周)。

接案后,通过了解案情,分析病历,作为代理人我认为院方存在以下过错:(一)在患方生产前未充分考虑生产难度,对经阴生产风险估计不足。(二)在患方生产期间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产程监护不到位,产程记录不完整,也未及时发现胎盘早剥,产程处置不当。(三)产后观察阶段未尽注意义务,未及时发现和治疗患者凝血功能障碍,错误用药,未能有效控制病情。上述听证陈述意见被鉴定中心全部采纳,认定医方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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