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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出轨,助我方当事人多分财产获补偿
更新时间:2022-05-10

  原告:张女士

  被告:孙先生

  被告律师:曹子燕律师、赵文博律师

  案情简介:

  2010年张女士与孙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

  2019年3月起,孙先生发现张女士经常隐瞒行程安排。孙先生通过证据搜集等方式发现张女士与第三人存在着不正当男女关系。

  后男方与女方沟通,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张女士作为过错方不仅毫无回归家庭的想法,反而将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孙先生无奈求助于家理,希望得到专业的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

  孙先生委托家理时,已经接到了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妻子张女士起诉要求与他离婚。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抓紧时间详细梳理了案件材料,并了解了孙先生的诉讼目的。孙先生表示同意与张女士离婚,但是希望妻子能为其婚内出轨的行为付出代价,同时也希望可以抚养其中一个孩子。

  因孙先生的经济条件较好,婚前婚后在全国各地购置了多处房产,本案涉及的财产标的达数千万元,仅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就有几十余万元,此外还涉及其他类型的财产。所以在婚内财产的分割上,律师团队一方面整理证据材料,将与财产相关的案件事实一件件理清来龙去脉,并在法律适用上研判财产的性质是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因张女士婚内出轨,律师团队多次与法官沟通,并通过整理张女士与他人的录音、照片等证据材料形成证据链,举证证明张女士存在婚内过错行为,为离婚诉讼中孙先生多分财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法院最终在判决书中对过错的确认,给孙先生精神上也带来了一定的慰藉。

  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律师团队也根据孙先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诉讼策略,通过孙先生平时承担孩子抚养义务的多份证据、张女士存在婚内出轨的过错这两方面,最终成功地为孙先生争取到了一个孩子的抚养权。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孙先生如愿获得了其中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在财产的分割方面,法院采纳了我方提交的证据,确认张女士存在有违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方孙先生进行了一定的倾斜,孙先生多分得上百万资产。

  家理律说:本案判决结果完全达到了孙先生的诉讼目的,一方面,争得孩子抚养权的同时多分了财产;另一方面在判决书中明确了张女士为过错方,也让孙先生心理上的痛苦得到了缓解。回顾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除了对事实层面的梳理,在法律适用上的精准把握也是这场官司可以获胜的关键之处。

  在本案中,值得关注的法律适用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否应在房屋折价款计算中考虑未偿还贷款的利息

  关于婚后购买的夫妻共有房产,尚有剩余贷款未偿还完毕,如何分割,对于计算过程中是否将未偿还的贷款利息计算在内是有不同意见的。有观点认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具有确定性,但是对于利息,如果提前还贷则根本不会产生后续高额的利息,因此在计算房屋折价款中不应当将利息计算在内,此种计算方式将导致房屋价值变高,因此这明显是对于要求折价款一方较为有利的。

  反过来,如果将未偿还的利息也计算在内,分母变大,数值降低,对于支付折价款一方较为有利。

  在本案中,计算房屋折价款时,本案均将未偿还贷款的利息也计算在内,因孙先生剩余贷款较多,对孙先生来说是最为有利的。

  二、对于认定婚内过错的证据应当如何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事诉讼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应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的证据,例如报警记录、银行流水等需要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出轨类离婚案件中,很有可能会搜集到侵犯他人隐私的证据,应注意搜集证据的场合,如果是在自己的家中等类似场合搜集到的,这一类证据一般来说法院还是会认可的;而对于监控录像、开房记录等,则可以在掌握初步线索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调取,法官认为该证据对于审理案件具有必要性的情况下,通常会同意调取。在本案中,律师团队通过整理赵女士与第三人的录音、照片等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让法官确信张女士有婚内出轨的行为,并就财产分割方面向无过错方孙先生进行了倾斜。

  案外说法: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施行,旧有的婚姻法以及三个司法解释都被废止。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于弱势方、无过错方的保护水平达到了新的高度。

  第一,旧有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但是对于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并成为重要离婚理由的婚内出轨并未规定。通常情况下,与他人长期稳定同居的证明标准比证明婚内出轨的标准更为严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未出轨一方很难因对方的出轨行为而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而民法典中新增了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条款,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也为婚内出轨的受害方提供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第二,民法典新增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为全职太太及全职奶爸的家务付出在离婚时获得补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离婚案件中,全职太太及全职奶爸因照顾家庭,无法获得劳动报酬,通常也不是家庭财产的主要掌控者,常常处于被动地位,这一制度的建立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弱势方的救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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