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4138号
原告:张某刚,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明,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向势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街道镇西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XXX。
法定代表人:应某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某刚与被告宁波市向势XXXX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刚于2020年11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刚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某刚负担,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林文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佩儿
律师点评:本案当事人在工伤发生后,员工由于对自己这个工伤评级和具体补偿金额不知道,仓促之下,与企业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工伤七级确只获赔了10万元金额,获赔金额远远低于应当可以获赔的标准。但因为已经签了这个协议,当事人在咨询我时明显已经是放弃的态度了,我们认为,这个协议虽然是真实签订的,但确是显失公平的,在本律师介入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申请,后来一审仲裁部分支持了我们的诉请,但我们认为这个金额远远不够,于是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变更这个一次性赔偿协议,最后在仲裁委和法院的调解下,我们当事人基于自身的原因,放弃了部分权利,最终又获赔了10万元金额,我方在金额获赔后进行了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