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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离婚案件怎样诉讼离婚?附离婚裁判文书
更新时间:2022-04-18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1002民初**号

原告:邱某,女,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自由职业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鲁某,男,台湾人,户籍地址台湾省台中市西区**鄰大昌街**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号**室,台湾身份证号码B1**(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护照号码**)。

原告邱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査明,原告邱某与被告鲁某自2014年11月开始认识并发展为情侣关系。2016年1月5日,原被告在江西省民政厅婚烟登记处登记结婚。2016年3月24日,原被告生下儿子、取名鲁某甲。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成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下协议:

一、原告邱某与被告鲁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鲁某甲由被告鲁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邱某从2020年12月份开始在每月1日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被告鲁某指定的银行账号;

三、原告邱某享有对儿子鲁某甲的探视权,原告邱某在不影响鲁某甲正常生活、学习并提前通知被告鲁某的前提下可以行使探视权。探视期间,被告鲁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四、原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各自的生活物品归各自所有;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邱某承。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聂某某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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