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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中的代为清偿
更新时间:2022-04-15

案情简介:

2022年×月×日据王×称杨×系其丈夫,在20×年×月至2013年×月期间,以各种名义骗取王×及原告冯××等多人的钱财,最终杨×也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王×也是此诈骗案中的被害人之一。在201×年初原告冯××找到王×及孩子,让他们按其所述写一份代其丈夫杨×偿还其在诈骗案中所骗冯××款项的欠条并签字,王×及孩子三个人最终按其要求写下了一份欠条,现在冯××以这份欠条作为证据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三个偿还借款二十余万元。

被告王×及孩子三个人于2022年×月×日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委派郑志春律师作为本案一审阶段的代理人,在接受王×等三人的委托后,及时与王×等进行了沟通并收集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并申请法院调取了相关材料。

案件处理结果:

××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月×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22)×××民初×××号】,驳回原告冯××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本案案由虽为民间借贷纠纷,但是里面的既涉及到刑民交叉的问题又涉及到代为清偿等,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其中几个问题是需要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重点考虑的:

第一,就是关于是否存在借贷事实。被告三人确实出具了欠条,当时的真实意思也确实是要还钱,那么是否存在借贷事实就需要通过其它证据还原出来,通过当事人提供的刑事判决书能够了解基本事实,但是该文书中恰好在涉及原告有关陈述环节内容缺失,后经网上多方查询,最终确定了该部分内容,与被告三人所陈述事实基本相符,也就是原告所诉并非事实,原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此欠条的内容实为另一诈骗案的金钱,故该事实决定了本案的走向,而且要充分的给法官还原出该事实,所以最终申请法院调取了相关刑事判决书并且作为证据提交;

第二,就是诈骗案事实与该民间借贷案为同一事实的证明问题。一个很关键的证据就是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但是该聊天记录基本均为语音而且数量很大,而且都是方言,需要整理成文字版,而且要将语音当庭进行播放,所以该份证据的整理工作量比较大,但最终在当事人的协助下整理完成,并且内容能够与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相印证,经过当庭质证播放,法院认定了该份证据以及证明目的;

第三,就是欠条的性质问题,即使是刑事案件中的事实,那么欠条是真实的,是否应该偿还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而追缴和责令退赔是国家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的一种处置方式,退赃退赔是犯罪分子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强制要求无退赔义务的犯罪分子亲友或他人违背其意愿代为退赔,即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等于变相地将犯罪分子因刑事责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强加于犯罪分子亲友或他人。案外人杨×犯诈骗罪,其本人应承担退赔义务,被告三人均没有法定的退赔义务。其三人虽然出具了欠条,但该欠条产生于特殊的背景下且该意思表示既不能转移杨×基于刑事责任产生的法定义务,也不能在被告与原告之间产生约定的偿还义务,因此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最终法官采纳了我方的全部意见驳回了对方的诉求。其实本案的一个关键就是事实还原,事实还原后再根据其本身法律性质确定最终是否担责。另外,其实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也就是本案是以刑事案件为前提而出具欠条引发的后续问题,最终原告的诉求在法律上不能得到支持,那么换一种角度,如果是一个民事案件为前提而出具欠条引发的,是否也不需要偿还呢?其实更为复杂一些,那就需要考虑债的加入以及代为清偿,偿还行为本身以及原合同义务的承担问题,此处不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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