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的小车放在小区内,次日开车时发现车辆8块玻璃被打烂,且车头灯有打损痕迹。由于原告向中山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故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的附加险《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责任条款之一是"车体玻璃与车身同时遭受损失",现玻璃与车灯均有损坏,符合免责条款,故不予赔偿。本律师受李某委托向保险公司提出诉讼。
庭审中,本律师将"车体玻璃与车身同时遭受损失"中的"同时"解释为"同一时刻",而从车辆损坏的情况看,可以排除玻璃和车灯同时损坏可能。由于我方对保险条款作出了合理的不同解释,法院判决我方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