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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2-04-14

案号:(2020)苏02民终4247号

承办律师:吴晓东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蒲某,单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

2017年4月27日,蒲某、单某作为甲方与卢某某作为乙方、无锡市某某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份,约定:1.蒲某、单某将位于无锡市新吴区某某嘉园67号203室房屋作价966000元出售给卢某某;2.本协议签订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另首付款280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剩余房款666000元由乙方委托丙方代办商业贷款,具体金额以银行核定为准;3.甲方承诺收到首付款后腾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付于乙方;4.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上市过户,或产生过户、交接时间的拖延或与原预算费用产生冲突的,应协商解决,双方均不作违约。该合同签订后,卢某某已支付定金及购房款300000元,蒲某、单某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卢某某使用至今。

另外,蒲某、单某作为甲方与卢某某、辛伟伟作为乙方,曾签有补充协议1份,约定双方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承诺在甲方拿到房产证之日起垫付甲方所剩每月房贷,如甲方未能拿到房产证之前,由甲方自行负责房屋贷款。

关于房屋买卖事宜,双方均确认在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时,即知晓蒲某、单某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事实,亦知晓系因开发商原因尚未取得。同时,蒲某、单某陈述,在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时,其曾与某某嘉园小区物业进行过沟通,其称业主会在2个月内取得不动产权证,故其才与卢某某签订了案涉房屋买卖合同。

【分析】
  双方系在明确知晓案涉房屋因开发商原因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约定“卢某某承诺在蒲某、单某拿到房产证之日起垫付蒲某、单某所剩每月房贷,如蒲某、单某未能拿到房产证之前,由蒲某、单某自行负责房屋贷款”,故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且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卢某某已足额支付了首付款,蒲某、单某亦已将房屋交付卢某某使用,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无明显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蒲某、单某以其订立合同时并不清楚会因开发商原因至今未能拿到房产证为由要求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于法无据

【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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