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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洁军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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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顺利化解
更新时间:2022-04-11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巨光微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设立,原告童某持股35%,张某持股35%、王某持股30%。该公司自建立以来,从未依照公司章程举行股东会,也未依照公司章程向股东送交财务会计报告,现已持续三年,公司的生产、经营全部由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张某负责,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邮寄了要求查账的书面申请,但至今张某未给予任何答复,故原告诉至法院。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本案系因股东之间矛盾产生公司僵局而引发纠纷。原告系代其丈夫持有公司股份并作为登记股东,由原告丈夫事实上负责公司运营,但因双方就公司经营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先行提起行使股东知情权诉讼,破解公司僵局。本案中代理被告公司,通过仔细梳理公司的章程及经营事项,发现原告在经营本公司同时注册了数家与本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结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了抗辩,但由于公司实际的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证据难以固定,所以在一审中法院并未采纳被告的代理意见。之后被告提起诉讼,并在二审中寻找机会,以被告股东完成对原告股权收购的方式化解了纠纷,使公司得以正常运转,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3、建议或意见

公司法及公司经营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公司能够作为规避责任的手段但运用的不恰当反会造成自伤,陷入僵局,或可能惹上难以摆脱的麻烦。无论是注册公司还是由他人代持,建议最好找专业的律师进行评估设计,以避免本案中僵局的产生,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公司相关纠纷从没有绝对的输赢,利益最终是否得到维护,取决于如何以更恰当的方式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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