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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海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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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摄制服务完成后,违约方是否需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更新时间:2022-04-10

案情简介

原被告协议签订《影视摄制服务合同》,约定:乙方需提供拍摄“虾客大会”厨师介绍宣传片,共6期“项目文案、策划、录制、剪辑服务;甲方应在2019年9月13日前向乙方支付拍摄前预付50%(即45,000元),待乙方完成后期制作后交付甲方且在2019年10月15日之前,应支付尾款50%(即45,000元),总计90,000元。2019年9月6日,原告收到电子版合同并将合同盖章后寄于被告,被告如约在2019年9月11日支付预付款。原告按时完成服务项目,取得被告认可并投入使用。然被告一直拖着未将合同盖章回寄于原告也迟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45,000元的服务项目尾款。2019年9月18日,原被告再次协议签订《影视摄制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需提供拍摄“虾客大会”项目录制、剪辑服务;甲方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拍摄前预付50%(即55,000元),待乙方完成后期制作后交付甲方且在2019年11月20日之前应支付尾款50%(即55,000元),总计110,000元。原告按时完成服务项目,取得被告认可并投入使用。但被告一直未支付预付款以及服务合同余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服务项目尾款45,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服务项目预付款55,000元及服务项目尾款55,000元,共计110,00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以服务项目余款45,000元为基数产生的违约金(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0.05%计算);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预付款55,000元为基数产生的违约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0.05%计算)和以服务项目余款55,000元为基数产生的违约金(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0.05%计算)。

被告方答辩意见:

与原告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标的为9万元,一份11万元。11万元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为在验收审计中,被告没拿到钱,所以被告也没付给原告。9万元的合同,原告已经进行了拍摄会制作,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提供成片给被告,但原告未提供成片,导致被告无法提交成片给客户。

双方举证:

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影视摄制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微信朋友圈截图,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申请证人严某出庭作证,证人到庭陈述:其之前是原告的工作人员,负责与被告的两个合同的影视制作项目。两个合同内容都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制作完毕,并交由被告使用,后续其向被告法人催款时,被告法人对欠款无异议,也未提出过成片未收到的问题。被告法人在2020年2月10日向证人索要成片,证人通过网盘发送给被告法人。原告用以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完毕两份合同,被告法人在原告催款过程中也确认欠款金额。被告质证意见,合同真实存在,但是被告没有拿到成片。2020年2月10日原告员工发给被告的是720压标版本,不是成片,被告承认原告做了合同内容,但是没有交付成片,被告没有拿到钱。本院认证意见:上述证言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律师分析:

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收取原告服务后,未能支付原告全部服务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立即支付,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损失。对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根据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法院可以相应的往上调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适当往下调。

法院判决:一、被告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公司服务费155,000元;

二、被告上海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公司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均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B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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