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622民初6561号
原告:赵某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宇,蒙城小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xx县。
被告:张某某,女,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河北庶宁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因经营某某店ViVo公司资金周转急需用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1650000元,后由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21日亲笔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此被告偿还了部分债务,余款在2020年5月6日原被告之间达成还款协议,两被告应于2020年5月15日至18日还款100000元,6月28日还款150000元,7月28日还款200000元,9月28日还款150000元,10月28日还款150000元,11月28日还款150000元,2021年1月28日还款200000元,5月28日还款100000元,6月28日还款150000元,如若没有按期还款,按照未付金额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现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未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偿还原告任何债务,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表明自己已经不在履行还款协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诉讼到贵院,请依法判决。请求:(一)判令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450000元及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自2020年5月15日开始至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不存在借款关系,只是合伙关系,是投资款,不是借款,也未收到165万元的借款。二、王某某已退还127.6万元投资款,双方根本没有约定利息,三、张某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与原告不是合伙关系,未参与任何经营,只是借了账户使用。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在辽宁省大连市因经营某某店ViVo公司经销ViVo手机,原告在蒙城经营一家ViVo手机专卖店,原告多次从被告处进货,原告为进货向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表弟王某某、被告员工刘某某等人账户转账数百万元,被告采取每次不足额支付货物的方式截取原告货款。原告为讨回货款曾经在两被告处拉横幅讨债,2016年被告王某某与原告进行结算后给原告出具1650000元借条一张,2020年原告向两被告催要该款,两被告给原告重新出具借条并约定分批还款计划。该计划为被告应于2020年5月15日至18日还款100000元,6月28日还款150000元,7月28日还款200000元,9月28日还款150000元,10月28日还款150000元,11月28日还款150000元,2021年1月28日还款200000元,5月28日还款100000元,6月28日还款150000元,如若没有按期还款,按照未付金额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以上合计还款1350000元,并替原告偿还孙某100000元,如孙某不同意两被告还应偿还原告100000元。两被告至今没有履行该还款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被告王某某书写的借条一张,被告王某某、张某某书写的借条一张、双方相互往来的银行转账记录、照片、录音光盘一份、证人当庭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原系买卖合同关系,经原被告结算后,经原告同意两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转变为民间借贷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约定了日罚2000元违约金,原告主张民间借贷合同存在借款利息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自2020年5月15日开始至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偿还原告赵某某人民币1450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自2020年5月15日开始至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8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郡郡
律师点评:
1、民间借贷纠纷,证据的保留至关重要。
2、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