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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死亡后用人单位欺瞒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工伤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22-04-07

【案例背景】本案为工亡职工近亲属向社保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工亡职工系在上班途中遭遇非主责交通事故,后被人社局依法认定为工伤(构成工伤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在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最开始工亡职工的用人单位利用工亡职工近亲属不懂法律,欺瞒工亡职工近亲属不能理赔或扣除交通事故理赔金额。

【相关文书】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大竹县××××××××××××,身份证号:513××××××××。

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李××(工伤死亡职工配偶),女,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大竹县××××××××××××,身份证号:513××××××××,联系电话:1××××××××。

被申请人:××××××××,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蔡XX,联系电话:1××××××××。

仲裁请求:

1.请求裁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42359元×20倍)、2021年一次性丧葬补助金45536元(91072元/年÷12×6个月),共计:892716元(大写:捌拾玖万贰仟柒佰壹拾陆元整)。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0年×月×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2020年×月×日正式工作。2020年×月×日×时×分许,张××驾驶闽CXXX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5052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不承担事故责任,惠安县XX出具火化证NO.××××××××。

现经过泉州市泉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港人社工认〔2021〕××号)认定李XX为因工死亡。

故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申请贵院申请劳动仲裁,望依法裁决。

此致

泉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结案情况】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全部权益,通过法律途径为当事人及时争取到人身损害赔偿款、工伤保险理赔款以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款项全部最终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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