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郑永忠律师
湖南
从业15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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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经历的违约金的故事
更新时间:2022-03-30

  每一个律师,可能都打过合同官司。打过合同官司,总是回避不了违约金的问题。违约金,顾名思义,就是违约以后要出的钱。到底违约以后要出多少钱呢?法律规定的就是违约以后要赔偿人家的损失,如果你认为赔偿损失还不够解气,还应当让人家受到处罚,你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就可以适当考虑惩罚违约行为了。有些违约,你根本就无法计算出违约金,如果你不约定违约金,法院往往不支持违约金或者象征性地支持一点违约金,而其实你的间接的损失很大,法律又不支持间接损失,这种时候约定违约金会好一点。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东西。到底要不要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好还是不好,我来给你们讲几个我经历的故事吧。

  第一个故事:违约了违约金,损失了一百八十万,法院判决只赔偿54万元。

  这是我刚刚做律师的不久接到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一位台州的商人,与湖南华容的一位违约的商人打官司。他被这位商人坑得很惨,所以在外地请律师的时候特别看重律师的就是人品。他在网上看到中共党员,他相信党员律师是律师进的先进分子,便千里迢迢坐飞机过来委托。后来这个官司是打赢了,让那个华容的商人赔了钱。但违约金赔偿得太少,我认为应当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的130%,因为这位台州商人的间接损失太大了。而对方是个当地有名的大律师,在法庭上咄咄逼人,好像他理解的才是对的,还出言不逊,他认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就是赔偿损失的30%,而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也判决只赔偿实际损失的30%。我就奇怪了,不约定违约金,可以赔偿100%的损失;约定了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根据对方的请求调整违约金以后,反而只赔偿实际损失的30%。这哪里还体现什么惩罚性啊,这是惩罚守约者啊,这是恶法呀。于是我们上诉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还是认为那个律师的理解是对的,维持了原判。我们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居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也认为那个律师理解的是对的,驳回了我们的再审申请。

  直到8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第1辑(总第73辑)才刊登了一篇文章,才证明我的理解是正确的。该文指出,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章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违约金虽然为当事人约定事项,但是当违约金过低或过高时,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调整的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予以合理调整。在调整时,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约定的违约金可以高于实际的损失,但不能“过分高于”,这体现了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至于何为“过分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一个一般性参考标准即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此处的“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应理解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大于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时,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比如损失为100万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若大于130万,则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当然,此处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只是一般情形下的参考示准,不可机械适用,根据该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的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

  只可惜此时我们已经失去了申请民事监督的程序,只能让这起冤案永远冤下去了。

  第二个故事:约定了违约金,依据约定应当赔偿六十万元,法院判决赔偿两万元。

  那是我自己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时候接的一起案件。李先生全额一次性购买了一个价值两百万元的门面。依据约定,开发商应当及时交房及时办证。李先生则是想早点办证再去办抵押贷款。可开发商及时交了房以后拖了八年时间都不去申请办证。直到我们起诉到法院以后,开发商才交了一个办证申请。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没有及时起诉,超过三年的违约金不能支持了。这个我们接受。合同约定是办好证,但法院认为申请办证就可以了,什么时候办好证不是开发商可以控制的,那是政府的事。对于这一点,我们不服。正常的办证时间是有的,而且到一审判决下来以后证就办好了,说明问题还是出在开发商不及时申请办证。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条款是格式条款,开发商认为政府定的标准太高了,应当调整。法院就将违约金调整为万分之零点三。我们认为这是过分调整违约金。于是我们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还是维持原判。对方律师说,像李先生一样的情况有五千户,如果每一户赔偿六十万,开发商就垮了。还说我已经承接了系列案,只等这个判决下来,就要潮水般地将诉讼案件引进法院,看你人民法院如何应付。这种夸大其词、耸人听闻的说法还真起了作用。

  二审败诉以后,当事人又找了几个律师问了,还找了法官、检察官问了,都评估这个案件改不了。当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我研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例,说他们从来就是这样判决的。可我还是不想放弃,我觉得太不公平了。李先生也觉得不公平,于是我们申请了再审。真是天无绝人之路。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出来一个公报案例,和我们这个案件几乎一模一样。我们将这个案件提交法庭,要求同案同判,最后这个案件才被改掉了。

  第三个故事:明明已经认定了违约金,一二审法院都不按违约金处理,按照利息处理

  就在去年底,我接了湖南岳阳的一起征收拆迁补偿纠纷案。合同约定开发商要按时支付征收补偿款,如果延迟支付,要按月息两分支付征收补偿款。一二审法院包括对方当事人均认可这是违约金。但因为是以利息方式约定的违约金,一二审辩论的焦点问题变成了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判决的结果,一二审正好相反,一审认为应当先本后息,二审认为应当先息后本。两个结果相差数百万元。这个案件在申请再审的时候到了我们团队,我们认为一二审的焦点问题都错了,本案的征收补偿款早就付清了,其实只是一个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官司。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违约金官司进行了改判。

  以上三个故事说明,看似简单的违约金官司,却因为对法律理解的不同存在错误判决的可能。要改变一个错误的判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时候光靠讲法学理论,靠专业知识,不一定能够打赢官司。在同案同判的大背景下,借助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公报案例、终审判决,比什么都管用。当然,由于世界上不会有同一片树叶,不同的案件总有不同的情节,要说服法官采信你提供的案例,也需要你的法学功底作支撑,很难简单地拿来就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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