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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为征收补偿利益,弟弟强行搬入系争房屋
更新时间:2022-03-29

为征收补偿利益,弟弟强行搬入系争房屋


洪先生父母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弟弟洪某竟要求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一半,在协商分配不成后,洪先生等其他兄弟姐妹把洪某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征收补偿款按照法定继承在五个兄弟姐妹之间均等分配。

洪先生同胞兄弟姐妹共五人,洪先生排行老三,上有一哥一姐,下有一妹一弟。洪先生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私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1995年洪先生的父亲去世后,五兄弟姐妹协商一致放弃继承房产份额,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老母亲一人名下。洪先生五兄弟姐妹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五兄弟姐妹先后结婚后搬出系争房屋,除了弟弟洪某的户口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外,其余四个人的户口均从系争房屋迁出。姐姐和哥哥享受过福利分房,洪先生和妹妹享受过公房动迁福利。弟弟洪某虽没享受过公房福利,但是弟媳曾在单位分配过公房,弟弟一家人长期居住在弟媳分配的公房内。2000年弟媳把其居住的公房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弟媳一人名下。2005年洪某在本市他处又买了商品房。1995年老母亲去世后,系争房屋一直空关。2015年闻听系争房屋有可能被征收的消息,洪某把自己买的商品房对外出租后,便强行搬入系争房屋居住,直到房屋被征收。

2018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前系争房屋登记有洪某夫妻二人的户口。因系争房屋为洪某实际占用,故在征收前其他兄弟姐妹一致推选洪某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洪某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1040万余元。在协商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洪某要求至少获得二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洪某认为其夫妻二人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长期且实际居住,应为房屋同住人,同意拿出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二分之一给其他四个兄弟姐妹,其余二分之一应当归属于自己所有。因洪某固执己见,而其他兄弟姐妹不同意洪某的要求,该户的征收补偿款拖延了两年多一直没有分割。

2021年3月,洪先生等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们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五兄弟姐妹之间均等分配。首先,系争房屋为私房,产权人去世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在继承人之间分配。所谓房屋同住人的概念一般是针对公房而言的,私房征收补偿针对的是产权人,私房的征收利益和房屋登记的户籍人员没有必然联系。其次,洪某夫妇的户口虽登记在系争房屋,但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法定居住权,不能因为户口和实际居住的事实获得额外利益。系争房屋为私房,洪某非产权人,虽然户口登记在册且实际居住,但洪某在自己有房屋可居的情况下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法定居住权,房屋被征收时并不享有居住安置利益。

后洪某等四兄弟姐妹委托我代理起诉维权,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为私房的性质,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洪某因他处有房而强行入住系争房屋,对此并不享有居住安置利益,洪某主张分得二分之一的要求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原被告五兄弟姐妹之间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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