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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以违反规定开除员工,员工能否索要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22-03-28

1、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3日,谢某某入职某某机械公司,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2日,谢某某再销售部从事销售工作,工资分配方法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南京某某机械有限公司2018年销售奖金制度》规定销售奖金提成,其中约定:超额奖金由大区总监和销售副总共同分配......第八条规定,中途离职人员不再享受未到期奖金。2019年1月,某某机械公司计算拟向谢某某发放2018年部分提成22957.31元,实际发放20000元。2019年2月27日和3月1日,谢某某通过邮件向某某机械公司发送两份《声明》,主张其提成和超额奖励。2019年3月2日,谢某某又向某某机械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9年3月25日,谢某某向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谢某某和某某机械公司均对仲裁委裁决不服,再法定期限内均起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秦淮法院裁决谢某某主张某某机械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且某某机械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超额奖金89277.56元。谢某某和某某机械公司均对一审判决不服,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谢某某认为应当足额支付提成和超额奖金,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派飞特认为不应当支付提成和超额奖金,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案件争议焦点:(1)谢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于法有据,某某机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中途离职人员能否享有未到期提成和超额奖金?

3、律师代理意见(诉讼)/律师办案思路(非诉):

(1)关于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某某机械公司以明示方式表示不支付到期提成、未到期提成和超额奖金等劳动报酬,具体如下:第一,谢某某2019年1月-2月间向某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追讨超额奖金,施某某当场拒绝,而公司其他区域超额奖金全部发放到位,并且分配到个人;第二,2019年2月16日某某机械公司停止所有谢某某与客户邮件往来,停止接受谢某某工作汇报,以明示方式停工降薪;第三,2019年结算2018年到期提成不到位,2019年1月结算提成仅支付部分现金,违法扣除部分提成,且仅对谢某某个人不分配超额奖金;第四,某某机械公司编纂违反规章制度理由规避法律规定拒不支付任何提成、奖金和经济补偿金;2019年2月-3月期间,某某机械公司多次发文书面通告,因谢某某无故旷工取消全年奖金分配资格;第五,某某机械公司通过本次诉讼和与第三人(华东区域总监笪某某)诉讼(本人也是笪某某的代理人)手段明确表示不支付到期提成和超额奖金。上述种种行为均能表明,劳动者在明知提成、奖金无法兑付,公司寻找各自理由书面拒付,谢某某劳动权利受损而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由某某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某某机械公司有三次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一是2019年1月份到期提成22957.31元没有纳入工资发放,而是现金发放,不可能“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扣发2900元所谓“必须拿票抵扣”侵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利,此为故意;二是2019年1月-2月期间,谢某某不间断索要提成、超额奖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某拒不支付,无故停工降薪处理,变相侵害劳动者劳动收益权,此为故意;三是无论谢某某是否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均明确表示仅对谢某某个人不发放超额奖金,此为故意。三次故意致使谢某某作追索无门,劳动权益严重受损,谢某某在发出声明后,某某机械公司仍不予理睬,故被迫离职,符合正常劳动者的正常表现,原判决把离职的法律责任全部归咎于劳动者,是对劳动者的苛求。

劳动者并非主动离职。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适用此条款(以上,不再赘述);第二,该条款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2018年奖金制度》中关于中途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未到期奖金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得到原判决认可,所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

(2)关于中途离职人员是否享有未到期提成和超额奖金:

第一,根据2018年销售奖金支付明确了完成销售目的的区域应当支付超额奖金,并且有大区总监和销售副总共同决定分配,从字面意思可以看出超额奖金是要分而配置的,所以该超额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项;第二,其他区域的超额奖金均分配到个人,根据各区域的奖金发放情况看,华西区、东北区、东南区等销售人员均获得了超额奖金,而华东区域因笪某某的离职行为公司停发了谢某某的超额奖金,所以超额奖金应当发放;第三,在笪某某案件中,一审、二审法院均对笪某某的超额奖金作为劳动报酬予以认定,并且有某某机械公司进行支付,所以超额奖金应当作为劳动报酬进行发放,它是对完成销售业绩考核的一种劳动性报酬。

4、法院审理结果(诉讼)/案件办理结果(非诉):案件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某某机械公司一次性支付谢某某245000元(含到期提成、超额奖金和经济补偿金部分),支持了谢某某的上诉请求,2020年8月5日,某某机械公司全额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5、案件评析和社会影响:本案经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历时一年四个月,终于圆满收场,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对仲裁委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到最终双方在中院调解下支付劳动报酬和补偿,反映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艰难,也体现出司法的公平、正义。

经过本案的审理,一方面规范了公司离职人员的离职行为,必须有相应的手续并基于正当、合理的理由;一方面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有违劳动法律保护的条款,即便经过工会认可或劳动者签字,也不能承认其合法性,擅自剥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6、申报优秀案例的理由:本案具有典型性,在员工权益保护、单位用工管理与员工权益保护平衡等方面,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有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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