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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精神赡养诉求,法院判决子女定期看望
更新时间:2022-03-24

杨某、李某诉四子女赡养纠纷案

【案情简介】杨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老两口含辛茹苦将四个儿女抚养成人,各自成家立业。现二人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杨某得病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全靠李某一人护理,四个儿女除女儿常来探望,提供点经济帮助外,其他三个儿子却以家里的承包土地分配不均为由拒绝赡养老人,孙子孙女也不前来探望,致使老人生活困难和精神无所依靠。老两口万般无奈下将四子女诉至法院,希望对四子女进行法制教育,判令四子女支付赡养费并定期看望他们。

【代理意见】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文书】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年事已高,且原告杨某身患肢体三级伤残,二原告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关于赡养费,按照2016年江苏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428元的标准,原告请求四被告每人每月应给付二原告合计600元,未超出该标准,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看望一次,四被告均同意,故本院予以认可。

【案例评析】儿女应加强对老人的“精神赡养”,定期看望老人,恪尽孝道,敬老爱老。本案系赡养纠纷案件,在主张赡养费的同时,将看望权作为一项明确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判决,法院结合法理与情理,将“精神赡养”纳入审理范畴,明确了子女定期看望老人的基本义务,依法保障被赡养老人的精神生活,把子女轮流看望老人的责任明文写进裁判文书,是对中华民族爱老养老传统美德的弘扬、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

【结语和建议】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虽有矛盾,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以及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承担医疗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关心关爱老年人,让老年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是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

“空巢老人”反映较多的仍然是维权问题。子女相互推诿、拒不赡养老人的失德忘本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老人合法权益。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自觉赡养好家中的老人,尊重老人的人格,积极的为老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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