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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怎么办(杭州民间借贷律师)
更新时间:2022-03-2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105民初7615号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XX、程杰,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

被告:孙XX。

原告王X诉被告陈XX、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13200元(自2015年8月7日起暂计至2016年7月6日,此后要求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滞纳金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781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X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编号为YG15001-07009《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收款账户:陈XX,账号:62×××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原告自行转账支付或委托支付机构,将出借资金扣除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费用后于2015年7月7日划扣至上述表格中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还款分期月数为12个月,月偿还本息数额11200元,还款日为每月6日10:00前,还款起止日期为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两被告承诺按约足额向原告偿还本金和利息,两被告应在每月还款日当日(不得迟于10:00)或之前将约定的月偿还本息数额存入还款账户;两被告应向杭州有个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考察费合计11720元,现两被告委托原告从约定的出借资金中代为支付咨询费、服务费、考察费。另协议约定,如两被告未于协议约定的还款日足额还款,则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逾期天数*借款本金*0.15%,逾期违约金每月单独计算;若两被告偿还金额不足,偿还先后顺序为逾期违约金、应还利息、应还本金;若两被告违约而导致原告产生的损失,包括本息损失、仲裁费用、调查费用、律师费用及委托其他公民参加仲裁所产生的费用等由两被告承担。上述借款协议经原告盖章、被告陈XX、被告孙XX签字生效后,原告在扣除杭州有个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咨询服务费、考察费计11720元后,按约向两被告交付了款项108280元。然两被告仅于2015年8月6日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及截至2016年7月6日的利息132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被告孙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X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原告王X截至2016年7月6日的利息13200元,自2016年7月7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XX、被告孙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律师费损失4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20元,由原告王X负担85元,由被告陈XX、被告孙XX负担2835元。

原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XX、被告孙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素平

人民陪审员  朱浩卿

人民陪审员  朱 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游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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