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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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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商标侵权,获得法院支持
更新时间:2022-03-23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3日,广东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原告芜湖xx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其全部注册商标,并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就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后芜湖xx公司发现敖xx销售的电磁炉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件经过:

原告芜湖美的公司诉称,广东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系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权人,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止。后芜湖xx公司发现敖xx销售的电磁炉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敖xx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芜湖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5万元

被告敖xx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案件结果: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为电磁炉,其外包装及产品上标注的“xx”、“Mixxx”字样与涉案第54xxxxx号注册商标的对应文字及字母相同,其产品上标注的“Mexxx”字样与涉案第54xxxxx号注册商标的英文字母相近似,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极易产生混淆,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两者构成商标近似。判决如下:


一、被告敖xx立即停止侵犯涉案第54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敖xx赔偿原告芜湖xx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合计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芜湖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在经营过程中千万不要以为店面招牌,什么名字都可以,需要上相关网站查找是否有侵权情况,招牌的名字没注册商标,商标持有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诉讼索要赔偿并且要求停止侵权。实践中,情节严重与恶意可能有重合部分,情节严重的往往包含主观上的恶意,但同时亦有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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