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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后14万租金迟迟不退回,诉讼后追回
揭志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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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专职律师
从业10年

原告:北京xx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xx,男,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职工。

案情简介: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库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大兴区西红门镇金业大街xx间档口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还对租赁期限、租赁费用等做了约定。同日,双方签订付租金付款方式附件,约定签订合同后付租金20万元,入住前付39.5万元,2017年3月15日前付清下半年房租59.5万元。

2016年12月28日,双方协议解除库房租赁合同,协议中约定乙方做退租处理,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20万元定金,乙方已退租,但甲方至今仍未履行义务,只退还6万元

案件经过:

北京xx物流有限公司认为:先前支付的20万元是定金性质,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未在协议时间内按时返回款项,应双倍返还,故扣除已经支付的6万元,还应支付34万元。

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条款,xx物流公司支付了20万元,但未说明钱具体用途,双方的合同实际未履行。现已支付xx物流公司6万元,剩余14万元同意支付,但需要宽限时间,半年内付清。

案件结果: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在库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定金条款,且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附件、解除协议中已经明确说明“签订合同后付租金20万元”、“甲方7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20万元租金”,可以看出支付的20万元系租金不属于定金。故xx物流公司主张对方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xx物流公司应支付未退还的租金14万元。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xx物流有限公司租金1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xx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心得点评:

定金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最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一般视为预付款);

(2)定金约定的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这是法定形式,如果只是口头约定则无效);

(3)定金是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如果没有交付,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

(4)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


本案中仅北京xx物流有限公司通过公司账户向上海xx物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蔡xx转账支付20万元时备注“xx北京xx平台定金”,在库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定金条款,所以此20万元系租金不属于定金,作为租金的话在合同协议解除后对方也应该按数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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