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馨蓓律师
陕西-西安
从业10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21
好评人数
811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周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
更新时间:2022-03-17

周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

经朋友介绍,原告李某向被告周某出借款项100000元,约定月息二分,即年利率24%,其后被告陆续偿还部分款项,但一直未能偿还完毕。2018年6月1日,双方为理清债权债务关系,经协商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手写欠条2张,写明被告欠原告本金40000元整,利息10000元整。双方约定本金40000元部分仍按照月息二分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其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还款。

被告周某未应诉及答辩。

法院审理认定:

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通过原告李某提交的被告周某向其出具的欠条、借条及录音,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借条及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随时可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向其偿还借款及欠款,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40000元本金是否应支付利息问题,因双方于2018年6月1日出具的借条系对前期债权债务确认后重新出具,系双方达成新的借款意向。因该借条中未约定该款项支付利息,庭审中,原告称就利息部分与被告周某口头约定,10000元的利息不计息,剩余未还的40000元本金按照约定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但其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佐证,且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交的与被告周某的通话录音中也未提及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于原告李某主张由被告承担借款利息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6元,由被告周某担(原告李某已预交,被告周某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李某856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