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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晓东律师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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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史晓东成功案例-周某犯非法采矿罪成功取保候审缓刑
更新时间:2022-03-09

一、案情概述

被告人周某出资购买船舶,雇佣多人到福建等海域购买一批非法开采得来的海砂并将其运回码头,进行倒卖,途中被海警局查获。涉案海砂上千余吨,涉案金额数万元。案发后,周某被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本律师担任周某的辩护人,为周某提供法律帮助。


二、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在一个月内,本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周某,两次到办案派出所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陆续提交了建议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经律师多方奔走、沟通、协调,最终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法律意见,同意对周某不批捕,周某随即被释放,重获自由。周某和家属对律师服务,表示非常满意。之后,该案法院也对周某适用了缓刑


二、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非法盗挖的砂矿,任然多次与上家联系,购买非法盗挖的砂矿并运输回港进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巳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周某在案发后积极主动足额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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