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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代位析产纠纷
更新时间:2022-03-06

杨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杨某在诉前保全了王某一套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经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杨某本金30万元,加倍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王某配偶不配合,执行法官认为该保全房屋属于王某夫妻共同共有,份额不明确,要求杨某依法代位析产。杨某随即提代位析产之诉诉至法院。王某配偶答辩称:1、其不知情,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王某自己做生意所借,该房屋在自己名下,不能进行析产;2、是其自己购买,当时因资金不足借了其父亲10万元,属于其唯一住房,请求驳回。

经双方举证质证,法院最终审理查明了案件的基本事实,依法判决了王某夫妻共同财产的该保全房屋,判决确认王某占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杨某在该判决生效后,依法恢复了对执行案件的执行,法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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