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女士诉被告乐女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被告拖欠租金,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没收被告的保证金3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经过:
原告提交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内约定原告将广州市海珠区xx北街xx号xx海鲜美食餐厅转让给被告经营并注册成立了广州市海珠区xx海鲜美食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超过30天不交租,原告有权收回场地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给被告。目前被告已拖欠租金,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没收被告的保证金3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涉案场地是宅基地,原告直至2014年7月才协助被告办理营业执照且该营业执照在2015年5月就到期,被告要求原告协助被告办理营业执照的续期,原告均不予理睬,因此被告认为,是原告要拿回酒楼。另外,被告实际上向原告支付的保证金是41万元,还向原告支付转让费150万及每月租金,综上所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超过30天不交租,视为违约,原告有权收回涉案场地并不退还所有保证金给被告。生效的法律文书已认定被告没有按自己的承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使用费给原告,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并判决被告交付场地给原告以及被告支付2014年10月、11月、12月及2015年1月起的租金和使用费给原告等,鉴此,原告要求没收被告支付的保证金36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乐女士向原告梁细妹支付的保证金36万元不予退回。
承租方违约,出租人会主张要求没收保证金的情况,如果租赁合同对此有约定,则一般会予以支持;如无约定,则一般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是有共同约定好的保证金情况与违约如何处置,遂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