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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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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有据提出执行异议获法官支持
更新时间:2022-03-02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黄女士,女。

委托代理人:周xx,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xx开发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先生。

案情简介:

异议人黄女士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佛山中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以申请查封的房产已分户转让为由不同意查封通知书;责令改正执行行为,对查封申请重新审查

案件经过:

异议人黄女士提出申请查封的房产依法登记在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xx开发建设公司名下,法院可以依法查封。其次,被执行人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且未办理过户手续,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再次,申请查封的房产虽已分户转让,但并非全部转让,被执行人自留部分产权权属明确,如三水市芦苞镇体育路xx号20x房、20x房、30x房分户后依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依法可进行查封。最后,对大确权的房产整体应依法查明其他小业主合法享有的权属范围,对剩余部分进行查封并不影响其他小业主的权利,依法可以进行查封,而佛山中院未依法查明权属范围,一刀切不进行查封属不作为,违反相关规定。另外黄女士在查询原始档案时,发现附表中序号1-4的房产分户后部分可能由开发公司继续占有使用,即仍属于开发公司的房产,但因查询权限不足,无法查询具体的房产信息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xx开发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案件结果:

现开发公司名下尚登记有房地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规定,可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实施部门作出(2002)佛中法执字第xxx号跟字x号通知书,决定对黄志群的查封申请不予支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02)佛中法执字第xxx号跟字xx号通知书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异议人对于佛山中院做出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异议,请求佛山中院立即查封相关房产,并且提供了对方公司相应财产线索,法院查明清楚后成功之前撤销不予查封的决定,切实维护了异议人黄女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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