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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住权的保障
更新时间:2022-03-01


经典案例 | 民法典新设权利----居住权在民法典实施后的司法实践

引言

民法典首次提出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作为《民法典》的一大亮点,现实中,这一权利到底是什么权利呢?法院又在什么情况下,会支持公民拥有这个权利呢?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将”居住权”纳入民法典,对我们的现实生活又有怎样的影响呢?

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林旭佣律师团队办理一起涉及民法典新设权利居住权的案件,历经波折:一审败诉,双方在协议中关于居住权的契约约定,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在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下,经坚持上诉,终于在二审中成功改判!二审法院支持了当事人双方原本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居住权的约定,确认了男方对诉争房子有权按照约定拥有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这是一次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在实践中得到的确认,是与时俱进的一个进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贯彻实施的一次进程。


第一部分:案情简介

程某某(男)与黄某(女)于2004年12月31日结婚登记,时隔十四年之后,2018年11月26日两人终因性恪不和,难以继续维系夫妻关系,双方在民政局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当日,程某某与女方黄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程某某考虑到黄某作为女方,在整个婚姻关系解除之后的损失相对会更多一些,以及为了未来女方生活、工作上更宽裕、更有保障一些,主动将他们双方共同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套房子的产权全部让给了女方,以做为女方将来生活的保障。但只是考虑到了自己还有年迈的父母还居住在这个房子里面,并且他自己在短期间内可能暂时没有能力购房,因此,在明确了房屋的产权归女方的同时,约定了男方享有居住权,双方同时也约定居住权的居住限制性条件。

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中是这么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三、双方共有不动产房子一套,位于莆田市某小区,面积124平方,现共同居住。一年内若男方还是赌博旧习未改,男方搬出房子。因房子装修款全部是女方向亲戚借款,男方未出钱,所以房子归女方所有,房子按揭由女方负责偿还,待房产证办出后,男方应无条件配合女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二押手续。四、截至协议签订时,双方无债务纠纷,无对外欠款。若在协议签订后借债,所借财物还债责任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担,与配偶无关,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等。

现离婚已经二年多,黄某要求程某某立即搬离房屋,双方意见不一致,致黄某后面将程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第二部分:争议焦点

程某某是否拥有居住权的问题。

黄某认为:双方既已离婚,程某某即应当搬离诉争房屋;约定居住权也只是考虑程某某暂无定居,可以暂时居住,目前也已经暂住二年多了,从人道主义上讲,黄某已经尽了最大的协助了,程某某不应当再影响黄某的生活。

程某某认为:房子本是夫妻共同的财产,鉴于男人的大度,其让与了女方,已经是做了很大的牺牲。但是,他自己也是有实际困难的,家里有父母居住,自己暂时短时间内也没能力买房,所以当时约定了一个居住权。既然都这么约定了,女方就应当遵守约定,不应在他最困难的时候,落井下石。

第三部分:律师团队法律意见

原、被告双方说的其实都有各自的道理,站在各自不同的立场,自然也就有了不同的观点,因而产生了争议。在民法典出台之前,确实这部分争议非常大。但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的立法确认,就解决了当前的争议,赋予了公民有权进行相关居住权的约定,也给权利保障提供了法律基础。林律师团队,在接受程某某的委托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被告程某某对莆田市城厢区某小区某室享有民法典意义上的居住权。

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约定:“双方共有不动产房子一套,位于莆田市城厢区某小区某室,面积124平方,现共同居住。一年内若男方还是赌博旧习未改,男方搬出房子。”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第一,当时原告故意加了该条款,系为给被告施加压力,督促被告改掉赌博恶习。其本意并非如原告代理人所述该约定意思为被告居住期限为一年。

第二,协议约定“一年内若男方还是赌博旧习未改,搬出房子”。显然,双方对程某某居住权权利的剥夺,约定了这一附加条件的。那么只有黄某有证据证明程某某还有赌博旧习未改,才有权利要求被告搬离,目前其的诉求很显然于法无据。

第三,结合民事习惯,亦可看出,被告所出了让步,让房子产权约定归属原告,已经作出了巨大的牺牲!本协议约定的系被告享有居住权,是双方自愿约定,法律应尊重契约精神!原、被告间的离婚,房产、债权被告已经大度让给了原告,而债务均由被告自己承担,做出了一个男人所做到的最大的让步,而如今,若连最基本的居住权被告都没有保留,显然是有悖常理的,让债务连连的被告流落街头,也是极不人道的,有违《民法典》的立法本意。

二、居住权这一特别的用益物权,已经得到立法的保护,法院应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关于“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的规定。

也就是我国首次在《民法典》明确规定居住权制度,为本案的审理已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四部分: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双方对居住期限等问题并未进行明确的约定,考虑到涉案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程某某对涉案房屋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且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程某某在离婚后存在赌博的行为,故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酌定认定程某某可对涉案房屋享有2年的居住权。

程某某及林律师团队不服提出上诉,均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离婚协议签订一年后仍有赌博旧习未改,双方即已对房子的居住权以协议的形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均应遵守协议中的约定。且被告的父母仍居住在房子里面,这个时候将被告一家赶出去,同时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一旦签订,无论从法律规定以及该离婚协议的本身性质而言,均不能任意撤销。本案《离婚协议》系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时所签订,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其有充足的时间对协议内容进行考察评估,应当清楚该协议中对财产债务分割及居住权约定的法律后果。故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支持被告享有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对公民居住权的保障。

本案作为《民法典》颁布后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含居住权纠纷案例之一,保障了居住权人最基本的生存权益,具有时代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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