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合资经商因拆迁款项分配不均?法院——按合同约定
揭志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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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专职律师
从业10年

原告:黎先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志文,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先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黎先生与被告曾先生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诉讼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原告、被告按份共有财产,合计19561002元


案件经过:


原告提出,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载明:2008年7月28日,曾先生与×××股份社签订案涉承包合同,经营用途花场。被告曾先生前期投入共计3000000元,原告黎先生共投入7200000元。花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由原告黎先生负责。征地补偿所得,双方各得50%,场内苗木归原告黎先生所有。关于征地补偿的事务由原告黎先生负责与征地方确认苗木规格,数量。

被告提出《合作协议》中原告投入7200000元是原告自编的,包括花木当时的价值,原告实际投入约200万元。《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第4条是基于原告的花木自2009年初搬至被告承包的土地进行安置,至签订上述协议时已成长了近七年,但原告从未支付过任何土地使用费的情形下约定的,该约定本意为,无论各自投入多少,也不考虑各自的投入经过多年沉淀后是贬值或增值,将来获得的补偿款(或赔偿款)均由双方均分,剩余未被损坏尚可继续培育的苗木、才归原告所有。因此双方确定的补偿款或赔偿款分配原则为各占50%,原告主张花木及相关种植设施的赔偿款全部归其所有,明显违背约定。


案件结果:

评估报告结果中显示的苗木花木市场价值14460210元正是此前原、被告约定归原告所有的场内花木对应的赔偿款金额,故原告主张上述14460210元赔偿款归原告所有,其余赔偿款由原、被告各占一半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确认(2016)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的赔偿款19561002元中原告黎先生可分配取得17010606元,被告曾先生可分配取得2550396元

本案受理费139166.01元(已由原告黎先生预付),由被告曾先生承担。

律师心得点评:

诉讼过程中证据对判决结果有决定性力量,民事诉讼判案过程中法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分析案情,法律无规定的按约定俗成,本案中被告曾先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作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主张明显与约定内容不符,被告对此应当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否则就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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