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刘春锇律师
内蒙古-呼伦贝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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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成功改判
更新时间:2022-02-26

案情简介:被告人:甲某某,性别:男,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初,被告人甲某某在明知自己女儿乙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谎称乙某某已满16周岁并通过丙某某、丁某某的介绍,为其女儿乙某某与被告人男某某二人安排见面相亲。相亲时,甲某某也未将女儿的真实年龄告知,两家人约定2018年2月13日为男某某与乙某某举办婚礼,男某某给付彩礼XXX万元。

2018年2月10日,男某某因带乙某某在医院看病挂号时看到乙某某的身份证微信图片,便得知乙某某的出生日期为2004年。随后男某某在应当明知乙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13日举行婚礼仪式,并于结婚当晚在自己家中,与乙某某发生性关系。自2018年2月13日起,男某某与乙某某共同生活期间,男某某在多次查看乙某某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仍与乙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致使乙某某怀孕,并于2019年产下一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男某某在应当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

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甲某某在明知被

害人未满十四周岁幼女情况下,依然介绍并同意被害人与被告人

男某某结婚,致使二人发生性关系。男某某与甲某某的行为触犯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及《关于依法惩治性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

男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

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甲某某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件过程:2021年3月15日甲某某聘请内蒙古春锇律师事务刘春锇律师为辩护人,经过对案件的进一步了解和调查,2018年甲某某女儿与男某某自由恋爱了,在甲某某拦阻不了得时候,(如果甲某某不给他们张罗结婚甲某某女儿就要离家出走)甲某某给他们张罗婚礼是纯属无奈的情况下,也不懂得是犯法的,现在甲某某已经知道了犯法,甲某某认罪,也真诚悔过自己的错误,甲某某一直认罪态度非常,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所以检察院建议缓刑,是因为甲某某常年有病,甲某某高血压特别危险,总是发作不适合长期羁押,甲某某冠心病也是经常发作,发作时有生命危险。所以聘请律师甲某某要求改判缓刑。

办理结果:经过刘春锇律师成功辩护: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对上诉人男某某、甲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对上诉人男某某、甲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男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

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上诉人甲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社会影响:本次判决体现了推进依法治国、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建设的法治国家,为我国依法治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具体法律是固定不变的,社会生活则是不断发展的。法律的原有规定脱离社会现实的情况是很可能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对原有法律作出变通的阐释或者更加复杂的技术处理,使其符合社会现实生活是必须的;也体现了现住我国公民法律意思低下,亟需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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