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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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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全款购买房屋被拍卖,帮助买家取回房款与利息
更新时间:2022-02-25

原告崔女士,女。

委托代理人徐xx、林xx,均为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先生,男。

案情简介:




原告崔女士与被告黄先生在2010年6月18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以130万元的价格将广州市海珠区xxx路xx号房屋转让给原告崔女士,同月25日,被告将涉案房屋交给原告使用至今。原告以汇款和现金的方式共向被告支付房款130万元;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公证委托,将涉案房屋所有的权限交给原告。后因被告黄先生对外欠债无法偿还,现涉案房屋已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被告同意退还购房款130万元给原告,目前已退还60万,尚余70万元迟迟未退。原告要求被告退回70万元购房款,及支付该款的利息



案件经过:


原告提供了《房屋买卖协议》、银行进账单和境内汇款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也在上述协议上手写确认其已收到1300000元

被告没有答辩和举证。


案件结果:




现涉案房屋已因执行案件被查封,原告所提的执行异议也被驳回,原、被告所签的上述买卖协议实际已无法履行,且被告也已向原告返还部分购房款,故双方实际上已解除上述买卖协议。鉴此,原告要求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黄先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崔女士返还房款700000元及支付该款的利息(以7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3年1月5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该款项之日止)。



律师心得点评:

本案中因被告外债情况导致涉案房屋被拍卖,被告同意退回房款但是迟迟未支付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是最快和有力的解决问题办法。那么在民事案件纠纷中最重要的是事实描述属实与有力证据的存在,应该及时提交涉案证据,如果手头上无现有证据,可以用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佐证自我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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