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女士因与被上诉人顾先生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罗女士提出一审法院对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在庭审中补充事实理由认为,根据其提交的证据目录,在2010年3月10日顾先生2转账给罗先生的20万元,罗女士已于2013年9月26日由谢女士还款给了顾先生2,所以罗女士与顾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经灭失。
顾先生书面答辩称,依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案涉借款已实际交付;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在庭审中,顾先生补充答辩意见认为罗女士已经自认民间借贷关系是成立的,针对罗女士补充认为谢女士转账给顾先生2的款项是还清涉案借款,顾先生认为是缺乏关联性的。
关于200000元借款有无清偿完毕的问题。罗女士主张其已于2013年9月26日通过其女儿谢女士将200000元借款还清给了顾先生2,并提交了一份《进账单》予以证实。该《进账单》载明案外人谢女士于2013年9月26日向顾先生2转账650000元,并注明“货款”。罗女士认为转账给顾先生2的650000元,除了偿还本案的200000元借款,剩余款项是谢女士委托顾先生2处理其韶关房屋装修一事的花销,因该《进账单》是由农行工作人员书写,所以备注写的是“货款”。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罗女士提交的《进账单》,其女儿谢女士确于罗女士借款后向顾先生2账户转入650000元,对于该笔款项的用途,虽然备注为“货款”,但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能确认谢女士与顾先生2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往来。在作为当事人一方的顾先生2已去世,且顾先生亦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谢女士转入顾先生2账户的650000元不涉及偿还本案200000元借款的情况下,宜认定该笔转账包含了应偿还给顾先生2的200000元借款。故本案借款已清偿完毕,罗女士无需再向顾先生偿还。
综上所述,罗女士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因罗女士一审期间未能及时提交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判决如下:
一、撤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顾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民间借贷借款人而言,在借贷过程中也应注重证据的保全,在向出借人还款之后,应当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款凭证、返还借款协议或者在借款协议上作出说明,并保存偿还借款的转账凭证。若出借人故意提起恶意虚假诉讼,借款人可提供以上证据进行抗辩,并且在庭审过程中尽可能多地提供证据佐证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