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金和让律师
全国
从业17年 主任律师
9
好评人数
325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黄昏恋引发的牢狱之灾
更新时间:2022-02-21

案情回顾

被告人项某,男,53岁与被害人邢某,女,51岁在交友APP软件上相识,网上聊天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因双方属于异地恋,邢某便主动与项某联系,表达自己想到北京来的意愿。项某因居住在宿舍里,女方表示不太方便,项某表示如果二人能往结婚发展,可以考虑租房子二人共同生活。

女方3天后买票来到北京,项某接到女方并安排在自己宿舍居住。第二天项某正常上班,邢某在宿舍休息,晚上项某回到宿舍后发现屋内很乱,就与邢某争执了几句,之后二人都有些生气。半夜项某醒来后,想缓和一下二人关系,就主动摸了邢某,发现邢某没有抗拒就想进一步发生性关系,这时邢某醒来给了项某一耳光并抓伤了项某,项某便中止了行为。邢某之后便报警,项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还规定了法定加重情节(奸淫幼女)与五种法定刑升格的情形,这五种情形分别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除此之外,《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定强奸罪。这条法律的设定初衷在于以强奸罪的罪名打击部分地区“收买被拐卖女性为妻”的行为。

本案中的项某因日常琐事与女友产生矛盾,深夜中项某想缓和二人矛盾主动摸了女友,发现女友没有抗拒就想进一步发生性关系,女友一气之下报警演变成刑事案件。项某在整个案件中自始至终对女友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女友发生性关系。其本质并不是强奸罪,故华让律师认为项某的行为应属无罪。

项某的亲属第一时间找到华让律师事务所,因华让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案件多年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第一时间判断出项某这种情况应按无罪思路辩护,并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同事情况说明、家属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最终检察院对项某决定不予批捕,随后变更强制措施,项某成功取保。

由此可见强奸案件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以及奸淫幼女的案件。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案件的主要标志,而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系强奸案件实施的主要手段。

一般来说,“暴力”是对妇女实行身体强制,使其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如殴打、捆绑、卡脖子、堵住嘴等等,“胁迫”主要是指对妇女实施精神强制,如以杀伤、杀死或者以残害家人、揭发隐私等相威胁使妇女因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其他手段”一般指除了暴力、胁迫以外的方式,使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而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手段。如对妇女实施麻醉或者利用妇女的愚昧,而与妇女强行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案件思考

强奸罪是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刑事犯罪,根据公安部立案标准规定,强奸妇女既遂或者奸淫幼女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进行侦查,持枪强奸妇女、轮奸妇女的或者在公众场合侮辱妇女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进行侦查。

然而,我们同时也要认识到,强奸罪是除故意杀人罪之外,最容易引发冤假错案的罪名,如何避免因打击强奸犯罪而产生冤假错案呢?在上述案件中,公安在侦查时需审慎考量,综合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整体把握,不应仅依受害方一面之词作为侦查思路。作为法律人,一方面来说,我们既要秉持着我们作为“人”所固有的正义感,对犯罪行为保持着否定的态度,但另外一方面来说,我们又不能因为这份“否定”的态度,动摇了我们对罪名的研究和对现代刑事司法共识的认同,无论是任何一类犯罪行为,即便罪大恶极,犯罪嫌疑人依然有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