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谭先生以投资电白县xx等八镇的教育xxxx项目为由向原告揭先生借款2000000元,被告黄先生对该笔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无限期。黄先生与许女士为夫妻关系,谭先生与潘女士为夫妻关系,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借款项已过借款期限,直至约定日期过去,被告迟迟不肯还款。
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另查,黄先生与许女士为夫妻关系,两人于1999年8月25日登记结婚。要求被告谭先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被告黄先生、潘女士、许女士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61.2万元等实现债权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四被告经法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均无答辩。
一、被告谭先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揭先生清偿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4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先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先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谭先生追偿。
三、驳回原告揭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在民事案件中非常多的当事人以为不到法院参加庭审就可以拖延时间或者可以逃离法律管理,其实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会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法律按缺席判决,漠视法院的权威就是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将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