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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交强险应如何承担
更新时间:2022-02-18

2019年12月2日14是13分许,魏某(男,张某的丈夫)驾驶电动轿车沿潘常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郓城潘常路与同向行驶的刘某(女)驾驶向东右转弯的闵DMY388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协商自行解决自行撤离现场,魏某于2019年12月3日凌晨2时左右在家中死亡。魏某与张某有三个儿子,只有大儿子成年,但大儿子小时候因为交通导致残疾,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子,魏某的去世,无疑让这个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魏某去世后,张某报警,公安局交警队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魏某的死亡原因,魏某尸检报告魏某因急性心肌梗死致功能障碍而死。如果没有这场车祸,丈夫怎么会死亡,如果不起诉,丈夫就等于枉死,连一分钱赔偿也拿不到。一家人该如何生活。张某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承办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张某取得联系,于2020年3月16日下午在办公室接待了张某,经过详谈,对案情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对于相关证据进行了详细记录,并书写了起诉状,向事故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虑到魏某不是直接死于交通事故,需要做因果关系鉴定,立案后承办人及时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尸体已经下葬,只有尸检报告,许多鉴定机构不愿承接该业务,经过多次与技术室和鉴定机构沟通,山东某司法鉴定所承接了该业务。山东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魏某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诱因形式),交通事故导致魏某死亡的作用为轻微作用(参与度5%-15%,参考均值12.5%)。

2020年6月11日,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如实做了陈述并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刘某与实际车主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张某及家属291731.625;诉讼费由王某负担。刘某辩称:魏某因为喝酒死于心肌梗,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不应该赔偿。实际车主刘某辩称:自己只是将车辆借给刘某给其丈夫看病,在本次事故中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没有借到报赔通知,公司同意在核实保单、驾驶证、行驶证的情况下赔偿和法和理的损失,对于间接损失不陪,认为被抚养人为残疾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做鉴定。

承办人围绕争议焦点积极举证,并发表了详实的代理意见。律师与法官针对交强险的赔偿的比例、被抚养人为残疾人是否应当赔偿等意见发生分歧,法官认为交强险范围内应当按照诱因12.5%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律师认为交强险范围内应当不划分责任。法官认为被抚养人为残疾人的,是否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做鉴定。经过多方查证与沟通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经审理,法院认为,魏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肇事车主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魏某的死亡与本次事故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诱因形式),参与度12.5%为宜。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二、被告刘某(肇事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3004.53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案情比较复杂,法律关系及法律条文的适用广,办理起来难度较大,对律师的要求比较高,稍有不慎,当事人可拿不到赔偿或者拿到很少的赔偿。

首先,交通事故并不是导致魏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魏某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没有当场死亡,而是自愿协商离场,12个小时后在家中死亡。交警大队的死亡鉴定报告魏某死于急性心肌梗死致功能障碍而死亡。肇事方认为与交通事故无任何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做因果关系鉴定。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整个案件的结果。

其次,交强险范围内是否应当考虑损伤参与度。

《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从该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构建了保险赔偿金额之内和之外的双层复式结构,即在交强险限额内,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者承担绝对赔偿责任,没有任何可以抗辩的理由,即使受害者故意引起交通事故(设计财产损失赔偿除外)。这就意味着交强险不考虑双方事故责任及过错程度,自然而然也不会考虑损伤参与度。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划分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被抚养人虽为成年人,但因为是残疾人,抚养人死亡后,是否应当支付残疾人的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包括靠其生活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本案的张某的儿子魏某肢体及精神均有残疾,应当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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