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自2016年7月份起至2017年8月份期间,向被告B公司销售了总价值164001元货物,被告B公司收货后一直未支付款项,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A公司提交了有B公司员工签名确认的对账单、购货单位均为B公司且有相关人员签收的送货单等为证;B公司以时间久、财务人员离职等原因主张不清楚交易总额、支付情况对案件金额有异议,另反诉A公司所销售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要求A公司赔偿约105余万赔偿金。
关于质量问题,B公司A公司购买产品对外销售,而根据B电子公司与其客户签订的赔偿协议,其有义务对认为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封存并送检,但根据B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其庭审陈述,其并无及时妥善封存样品并送专业检测或鉴定机构检测、鉴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因何而致,其以自行检测或与客户协商确认方式主张因A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其损失,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双方对于涉案交易并无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现有证据不足以反映双方对产品规格品质的要求,2019年检测报告的检测数据不足以反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亦不足以证实产品来源,更不足以证明产品是导致最终成品质量问题的原因,法院不予采纳。2019年公证封存的产品样品,无论是否经过检测鉴定,均不足以证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产品质量问题。
案件结果:一、被告(反诉原告)B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A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001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支付利息(以164001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164001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B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心得点评:在民事案件纠纷中最重要的是事实描述属实与有力证据的存在,如果手头上无现有证据,可以用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佐证自我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