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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律师介入帮助维权
更新时间:2022-02-15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0日15时30分许,被告梁某驾驶豫Q×××××号小型客车(乘车人:李某)沿驿城区G32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龙泉河大桥西500米急弯陡坡段时,进入对向车道,与殷某驾驶的豫Q×××××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殷某、梁某受伤,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殷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李某无事故责任。被告梁某、殷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分别在人寿财险××支公司、中华联合财险××支公司、人寿财险××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律师介入】

事故发生后,李某近亲属来到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和当事人长时间的详细沟通,了解了具体案情后,厘清了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调取、搜集并整理各 项证据,详细查阅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寻找案件切入点,制定出有效可行的办案方案,进而积极应诉。


【裁判结果】

庭审中,被告梁某辩称,五原告起诉的抚养费金额过高。其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其再承担本次事故的40%责任。

被告殷某辩称,事故认定书仅认定其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其所驾驶的车辆在中华联合财险××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方的合理损失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标准进行赔偿,中华联合财险××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承担后,超过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其应按照20%的比例进行承担。其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梁某驾驶豫Q×××××号小型客车与殷某驾驶的豫Q×××××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殷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李某无事故责任这一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凭,双方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支公司作为殷某驾驶的豫Q×××××号小型客车的交强险的保险人,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应由梁某和殷某根据事故责任负担。殷某所驾驶的豫Q×××××号小型客车在中华联合财险××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交强险赔偿限额外殷某所负赔偿款项,应由殷某和中华联合财险××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并由中华联合财险××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方支付。最终判决:

1.限被告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五原告支付赔偿款614847.02元。

2.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五原告支付赔偿款408775.37元。


【律师提醒】

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然而遇到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家属千万不要手忙脚乱,失了分寸。尽可能及时咨询或者委托专业律师,听取详细的专业意见,分析法律关系,计算准确的赔偿数额,以尽最大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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